“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调研报告
熊清山
【摘要】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机构的公信力,党组织号召各级政法组织就“政法队伍建设”这一话题进行再度重提,就“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进行排查。本调研针对近五年的相关案例进行调研,整理了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除此之外,本调研就近年来党组织对于“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进行整顿的方略以及措施进行调研,整理出了相关政策条目。
【关键词】政法队伍 措施 方略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重要时刻。为加强党员干部的党史学习,使政法人员时刻牢记自身使命,党组织要求政法机构排查自身,消除积弊。政法机构是否运行得当,政法人员是否公正为民,此两者关乎到政法机构的公信力是否得以长存,更关乎到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是否光辉伟岸,政法人员清廉与否、公正与否、正直与否自古以来都是群众评判执政者的重要影响因素。现我国许多政法队伍对案件的处理态度比较慵懒,甚至出现许多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比如“小案不查,大案不管,疑难案件靠边站”的不良现象。本文就我国政法机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这个沉疴积弊的问题做出调研,期望能对我国政法整顿策略提供意见参考。
一、“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调研情况
我国的治安、刑事案件每年数量庞大。群众的举报、上访率也是居高不下。大多数都反映了我国某些政法队伍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公安机关对于接警处警的工作态度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群众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实属于公安机关处理范围。在群众反映情况后,公安机关有存在不积极处置警情。甚至有些在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接警人员以各种理由来搪塞,敷衍了事,不予立案。因为大多数的老百姓是不懂法律的,听到不予立案,也只能默默的接受了。这样受理的案件确实是少了,但是上访的数量也会提高,久而久之,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就会下降。
(一)全国范围关于“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案例调研
1.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横岗派出所有案不立问题
2021年1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横岗派出所接到一起盗窃案件。受害人在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某家卡拉OK消费。不慎在其场所消费期间掉了2000元现金,并且有证据证明是掉在其卡拉OK包间。报警后,龙岗公安分局横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向受害者简单的询问了一番就匆匆离去,都未曾将向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
2.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东新路派出所有案不立的问题
2020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接到一起诈骗案件。民警赶到现场后简单询问后,没有对现场的人员做任何的处置就离开了。没有及时的调查和取证。9月普陀分局民警张志坤被停职处理,并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小结
以上问题充分反映了执法者玩忽职守、不作为的工作态度,对于此等工作态度,并且是特殊工作岗位上的懈怠,警告处分是远远不够的,政法队伍应该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政法公信力对老百姓的重要性。工作态度影响的是整个政法队伍的形象以及广大群众心中的政府的形象。
我省的司法干部队伍总体上态度作风端正,可以说是一支勇于担当忠诚可靠的好队伍。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各级司法行政系统中在理想信念、履职能力、队伍素质、廉洁自律、队伍状态、专业人才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少数司法干部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下降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司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思想自觉不牢固
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意志薄弱,少数司法干部守初心的思想自觉不够牢、扭使命的行动自觉不够高;工作上安于现状,缺少热情,不思进取,缺少上动作为意识,畏首畏尾,遇到难题躲着走,思想意志比较薄弱。
2.专业理论功底差,履职能力不强
我省司法队伍中还存在些干部不重视学习和更新专业法律知识,执法办案过程中,凭经验和感觉主观臆断,适用法律错误,依旧规办新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履职能力明显不能适应司法工作岗位专业需求。
3.队伍素质不均衡,责任意识淡薄
我省的司法队伍还存在部分基层队伍建设薄弱、素质偏低的情况,少数司法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为党分忧、为国奉献、为民造福的责任感不强的情况在司法队伍中依然存在。
4.廉洁自律约束差,作风比较散漫
部分司法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自我约束差,个别人目无法纪、顶风违纪、突破纪律底线甚至违法犯罪蜕变成了“害群之马”。少数司法干部工作作风散漫,对工作敷衍了事的态度依然存在。
5.队伍状态不稳定,人员流失较多
基层司法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特别是基层司法建设与其所承担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职能要求并不相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队伍的不稳定。
6.专业人才缺口大,交流渠道不畅
基层法治专业人才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县区一级司法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只转职能,不转编制和人员的情况比较普遍。人员交流渠道不畅,高端专业法治人才引进困难。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整顿措施调研
党组织对政法队伍展开教育整顿,是2021年的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未来28年规划的讲话中指出,政法机关是我国重要的职能机构,政法队伍必须保持纯洁,保持党性,以崇高的思想信念作为支撑,真切做到为人民服务。
(一)有案不立整治措施
1.公安机关:(1)警情未依法及时进行分流;(2)对老百姓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要求,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3)违法受案立案;(4)对受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等问题。
2.检察机关:(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6)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3.审判机关:(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二)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1.公安机关:(1)履行法定侦查(调查)职责懈怠,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2)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3)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4)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5)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不及时执行回复;(6)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的、决定治安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等问题。
2.检察机关:(1)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2)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3.审判机关:(1)没有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5)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6)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三)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1.公安机关:(1)已经达到移送起诉条件的不及时移送起诉;(2)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的做了取保候审;(3)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4)对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管理不规范的;(5)符合刑事案件却以行政案件处理的。
2.检察机关:(1)可以逮捕的却不批准逮捕或者不逮捕的(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3)在刑事案件中,减少犯罪事实,改变起诉罪名,重罪轻诉的;(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3.审判机关:(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三、关于政法机构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整治方略的调研
(一)拓展线索来源渠道
党组织进行政法队伍整顿所要求的第一点是拓展线索来源渠道。这点分为三个角度切入。一是注重征求意见。要加大完善接待场所便民利民措施,畅通12309受理广大群众的来信来访,积极听群众和律师的宝贵意见。组织召开调查整顿环节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7条。通过“两微一端”及时公布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和省指导组进驻期间受理举报的方式,扩大社会面宣传范围,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线索。二是及时研究办理。对于征集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研究会议,讨论落实一个可行的举措,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内设部门和人员办理,建立工作台账。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跟踪跟进,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三是加强内部监督。加强执纪监督和检务督察,对办理各类案件时是否同步摸排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是否按规定移交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有案不立”。强化流程监控,核查是否存在拆借办案时间的情况,防止“压案不查”。加大重点案件评查力度,对日常定期交叉评查的案件进行翻查,加大检查核实有没有存在漏罪漏犯,有没有有罪不究的情况出现。一旦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二)压紧压实核查责任
其次是压紧压实核查责任,其要点有二。一是实行领导包案。对群众反映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案件线索纳入院领导包案清单,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亲自负责解决问题。二是推进智能化数据排查。快效的组织领导小组开展会议,党组书记、检察长部署排查工作;分管副检察长主动与公安机关对接,协商数据比对事项;刑事检察部门克服系统数据不连通的困难,加班加点比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过程与结果要和本院案件数据的结果去进行对比;管理案件的部门用统计的数据,对那些退查案件、不予批捕的案件、不予起诉的案件、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缓刑案件和二审改变判决结果等案件要去核实清楚;院党组班子成员带队分三个小组同步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做到分工负责、协同落实。
(三)提升政法人员的能力素质
最后是提升政法人员的总和素养,要点有三。一是抓学习促提升。坚持周一集中学习制度,加强业务、理论培训,提升系统性、针对性,促进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一线办案人员业务素质整体提升。二是重实践求实效。以检察大讲堂、支部小讲堂为抓手,加强内部工作经验交流分享,归纳总结处理案件和检察监督中有哪些阻碍和困难,凝聚解决问题合力,强化“传帮带”,促进业务水平共同提升。三是以公开促公正。快效的发布案件程序性的信息,将法律文书要公开,准确按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自觉去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监督,要确保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提升政法工作人员法案的公信力。只有这样人们群众找政法机关办事才有盼头。
四、总结与展望
本调研对政法机构有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现状进行了详细的情况调研。在第一部分,笔者调研了两个案例,皆是今年较为典型的案例,在对本省的政法队伍调研中,笔者发掘政法机构管理松散、监督机制不健全,种种问题的出现导致了政法人员产生敷衍的工作态度,把情绪带到工作当中去。在第二部分,笔者对党组织有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整顿措施进行了调查,党组织的整顿措施列举十分细致,针对政法机构的三个主要职能部门进行了相关的要求,总体而言,党组织的措施以加强政法机构监管机制建设为主。在第三部分,笔者对政法队伍整顿方略进行了调研,方略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拓展线索来源渠道,从百姓的角度优化沟通渠道,增加交流效率从而获得线索。二是压紧压实核查责任,从政法队伍内部查起,想要保证队伍的整洁性,规章制度的要求必须遵守。三是提升政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政法人员的总和素质决定了整个政法机构的总和素质,加强人员专业考核是非常有必要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