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前锋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根据法律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安排部署本院的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五)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报案、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六)开展检察技术工作;
(七)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对本院检察官依法进行管理;
(九)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干部;
(十)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受理有关本院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负责本院检务保障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区委、人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部门概况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属行政机关无二级预算单位,内设9个机构。现有编制43人,其中行政编制38人,工勤编制5人。实有人数41人,其中行政编制37人,工勤编制4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总额为990.544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990.5446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安排支出预算990.544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82.669万元,公用支出20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756万元,项目支出30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90.5446万元,较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158.9454万元。主要是因为2018年办公业务用房建设进入尾声阶段,资金需求减少。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90.5446万元;支出包括:人员支出482.669万元,公用支出20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756万元,项目支出300万元。
五、支出预算拨款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90.5446万元,较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158.9454万元。主要是因为2018年办公业务用房建设进入尾声阶段,资金需求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支出结构情况
2018年安排支出预算990.544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82.669万元,公用支出20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756万元,项目支出3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公共安全(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480.0360万元,用于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一般公共服务(类)公共安全(款)其他检察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391万元,用于特定项目的支出,包括证人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补充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用房建设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59.5953万元,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24.1561万元,用于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35.7572万元,用于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说明情况
2018年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
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人民检察
院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1.基本支出599.5446万元,是用于保障前锋区人民检察
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人员经费以及水电费、维修费、劳务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 项目支出391万元,是用于检察院业务用房建设及补
充办案业务经费不足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1.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25.2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公务接待费1.2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与维护费24.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与维护费24万元。
2.2018年预算与2017年预算相比,“三公”经费减少0.7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与维护费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接待费减少0.72万元,减少36%,下降原因是响应中央号召,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3.单位现有公务用车4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4辆。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599.5446万元,较2017年预算增加63.0546万元,增长11.75%。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4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设备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检察院共有车辆4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4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纳入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单位,部门整体支出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金额599.54万元(详情见附件表6)。
十、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支出:反映检察事务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它检察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行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6.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18年1月24日
附件:检察院2018年预算批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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