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前锋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根据法律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安排部署本院的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报案、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开展检察技术工作;
(八)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九)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对本院检察官依法进行管理;
(十一)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干部;
(十二)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受理有关本院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负责本院检务保障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区委、人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部门概况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属行政机关无二级预算单位,内设13个机构。现有编制54人,其中行政编制49人,工勤编制5人。实有人数50人,其中行政编制46人,工勤编制4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预算总额为 1149.49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149.4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06.63万元,公用支出97.2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66万元,项目支出613万元。
四、拨款收入具体使用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公共安全(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427.37万元,用于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一般公共服务(类)公共安全(款)其他检察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613万元,用于特定项目的支出,包括证人作证、非法证据排除和业务用房建设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54.44万元,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22.02万元,用于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32.66万元,用于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人民检察院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1.基本支出536.49万元,是用于保障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水电费、维修费、劳务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613万元,是用于检察院特定项目的支出,包括证人作证、非法证据排除和业务用房建设等。
3.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公务接待费2.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与维护费24.00万元。
4.2017年预算与2016年预算相比,因公出国(境)费下降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与维护减少12万元,下降33%,因减少两台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减少0万元。
五、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支出:反映检察事务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它检察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行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6.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17年3月27日
附表:表1:部门收支总表
表1-1:部门收入总表
表1-2:部门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3-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表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表4-1: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附件: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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