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近十万只 六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0-11-17

近期,前锋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的团伙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6名。

11月7日10时10分,广安市森林公安前锋区分局接重庆铁路公安处广安车站派出所电话称:“广安火车站安检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4名旅客的行李箱内有大量野生鸟类死体,现4人已被扣留在车站派出所内,请你局派人到车站派出所与办案民警接洽。”接警后,前锋森林公安立即派遣民警前往车站派出所,在犯罪嫌疑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伍某甲4人携带的行李箱内发现大量野生鸟类死体和电子诱鸟器、鸟网等猎捕工具,经清点,4人携带的野生鸟类死体共2418只。

经查,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陆某丁与伍某乙(在逃)商量合伙捕鸟赚钱,并约定由陆某丁负责选择捕鸟地点、租房等前期准备及销售工作,伍某乙负责组织捕鸟人员。双方约定好后,陆某丁于8月20日左右从贵州从江县出发,一路寻找捕鸟地点,于第二天找到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分水岭村,发现此处地形适合捕鸟,于是决定在此找地方租住下来,然后打电话通知伍某乙组织人员与其汇合。

9月19日,伍某乙带领同乡伍某甲、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杨某甲(在逃)、杨某乙(在逃)、梁某(在逃)、杨某丙在从江县赶至到分水岭村与陆某丁汇合。然后,几人开始在分水岭村用自行购买安装的电子诱鸟器、鸟网等工具捕捉野生鸟类,并将捕捉到的鸟类按活体0.8元/只、死体0.6元/只的价格出售给陆某丁,陆某丁再以每只鸟类1.1-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广东省清远市、佛山市等地买家。期间,伍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梁某等四人因与陆某丁产生矛盾,从岳池离开。

根据从犯罪嫌疑人处搜查到的账本记录显示,自9月21日至11月6日的40多天中,几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计98920只,共获利93240元。

经鉴定,几人猎捕的野生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树鹨、大麻鳽、黑水鸡、骨顶鸡、绿翅鸭、山斑鸠、雉鸡、彩鹬等。

前锋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丁、伍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甲、杨某丙在没有狩猎证或相关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采用电子诱鸟器、鸟网等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九万多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且几人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同案犯在逃,具有社会危险性,故对该六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在此提醒:第一,此案中的鸟类虽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违法捕捉达到一定的数量,同样涉嫌犯罪。第二,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广大民众要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伤害野生动物,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所以,要杜绝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资源。第三,广大民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一旦发现非法狩猎的行为,要及时举报。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伍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