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对谌贵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前检民公[2020]5116030000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谌贵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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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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