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5116032020000662
资格预审文件
项目名称: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露天停车区车棚建设项目(第三次)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采 购 人: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
采购代理机构: | 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 共同编制 |
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 |
二〇二〇年八月 |
目录
第四章 申请人资格要求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5 -
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拟对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露天停车区车棚建设项目(第三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6032020000662
2.项目名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露天停车区车棚建设项目(第三次)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项目简介:
分包号 | 分包名称 | 采购预算 | 最高限价 | 备注 |
第一包 | 露天停车区车棚建设 | 343409.73元 | 343409.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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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 |
四、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自2020年08月26日至2020年09月01日 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免费。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地点:www.baireal.com(在线发售地址)。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方式:网上发售。在本项目文件获取时间期内,在www.baireal.com在线购买,具体购买流程详见该网站的“供应商服务系统”,关于“供应商服务系统”的使用问题可以在www.baireal.com下载使用手册。供应商服务系统注册及网上报名咨询电话:028-85219267、028-85960219转602;标书售卖系统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28-85960219转608。
七、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09月02日11:00。
八、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天合凯旋广场3号楼1004号。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九、资格审核日期:2020年09月02日11:00
十、资格审核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天合凯旋广场3号楼1004号。
十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邀请方式
本次资格预审邀请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永前大道中段107号
联系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0826-282866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天合凯旋广场3号楼1004号
邮政编码:610041
传 真:028-85961350
联系人:衡先生
电 话:028-85219267、85960219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 详见“第一章 资格预审邀请 三、项目简介”。 |
2 | 最高限价 | 详见“第一章 资格预审邀请 三、项目简介”。 |
| 定向采购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备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
4 | 资格预审文件咨询及询问 | 联系人:衡先生。 联系电话:028-85960219。 |
5 | 资格预审流程咨询 | 联系人:衡先生。 联系电话:028-85960219。 |
6 | 供应商质疑 | 1.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部分的询问和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采购项目的其他部分和招标(采购)流程的询问和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2.接收方式:邮寄或现场递交,质疑函必须为书面形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供应商需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两次及以上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本项目采购公告及本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邀请。 |
7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广安市前锋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6-2889379 地址:广安市前锋区前锋国际18楼 邮编:638019 |
8 | 参与资格预审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如有分包) | 本项目参与资格预审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均以“分包”为单位。 |
9 | 产品强制认证 |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如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最新目录,则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有效期内的产品强制认证证书。 |
10 | 强制节能采购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的品目清单,如供应商所投(销售)产品的品目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品目清单,则必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
11 | 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2.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工程类项目将采购本国工程。 | ||
12 | 供应商信用融资 |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2.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
13 | 关于本文件规定的时间释义 | 本项目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
14 | 采购代理机构廉洁及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85968039 |
15 | 落实政策 | 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如有),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
16 | 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 本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澄清(变更)文件的约定执行。 |
17 | 声明承诺提醒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18 | 资格发生变化 |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通过书面方式(资格变化告知书)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由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
1.1 本资格预审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
1.2 本资格预审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2本次资格预审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2.3“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资格预审活动的全部费用。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评审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但不需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分包)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必须载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资格预审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0.1 资格预审文件是供应商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参加预审的依据。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资格预审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则不召开。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3.1供应商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可参照本文件“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具体按照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14.1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预审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1 供应商应执行资格预审文件第五章的规定要求(具体按照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16.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
16.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供签字盖章完整的纸质文件。
16.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6.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6.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6.6要求提供纸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6.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
17.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7.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7.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7.4 未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请人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0.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21.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资格预审文件不再做调整。
22.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资格要求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如本文件“第五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具有相应的承诺格式,可不用再单独提供承诺。);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供应商完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不得要求提供证明财务报告中签字签章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身份证明、财务报告中数据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如本文件“第五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具有相应的承诺格式,可不用再单独提供承诺。);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如本文件“第五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具有相应的承诺格式,可不用再单独提供承诺。);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如本文件“第五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具有相应的承诺格式,可不用再单独提供承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如本文件“第五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具有相应的承诺格式,可不用再单独提供承诺。);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注: ①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②在有效期内。);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 ①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②在有效期内。);
3.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注: ①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②在有效期内。);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申请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采购活动的,则可不提供。)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购买情况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证明材料是双面的,在单面加盖公章,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有效性。
2.资格要求中“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一、本章所制资格预审申请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二、本章所制资格预审申请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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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分包号:
单位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对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露天停车区车棚建设项目(第三次)的资格预审文件(采购项目编号:5116032020000662)进行研究,我公司决定参与本次资格预审采购活动,并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贰份。
一、我方同意本次资格预审有效期为90天。(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二、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资格预审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三、我方承诺履行资格预审须知中费用的相关规定。
四、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满足如下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特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没有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
(8)我单位(自然人)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 真:XXXX。
日 期:XXXX年XXXX月XXXX日。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说明: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时才能生效。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期:XXXX。
注: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以下不作必须格式要求)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来确认是否提供)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XXXX 单位的 XXXX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承担工程建设及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XXXX。
注:
1、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
2、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依照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来确认是否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注:
1.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的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如未提供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不能享受采购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文件的有效性
4.非监狱企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无需提供本证明材料。
(只适用于联合体)
四川佰瑞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组成联合体的各投标人名称)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编号))。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牵头人)为(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人名称)(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文件,认真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职责)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贰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投标时只须提供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为参考格式,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的情况提供自有的格式,但应符合本文件“第二章、7.联合体”的规定。
供应商应按本文件“ 第四章申请人资格要求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要求逐项提供证明文件。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混凝土地面拆除、挖基坑土方等,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附件中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历天内完成。
2.履约地点: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待项目完成且经采购人同意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所有款项。
4.履约验收:
4.1由采购单位组织,供应商配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若存在明显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4.2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制度,本项目资格预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实施资格审查。
2.资格预审内容将严格按照其本文件“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要求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要求进行,资格预审标准将严格按照本文件“第四章 申请人资格要求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进行,供应商须详细阅读并理解本文件“第三章”及“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其规定逐条(逐项)应答并提供证明材料(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供的外),全部应答并满足规定则为“通过资格审查”,有任意一条(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则为“未通过资格审查”。
3.终止资格预审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预审活动,重新开展预审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本项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本项目资格预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施资格审查、现场随机抽取等。
2.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流程结束后,将从现场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具体抽取规则如下:
抽取规则: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数量小于3家,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活动;3家≤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5家,则随机抽取3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10家,则随机抽取5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10家<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则随机抽取10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抽取过程在采购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现场参与。不现场参与的供应商或未及时到达现场参与的供应商,由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相关事宜,其相关供应商不得因未到现场而产生非法定权益的申请。
3.本项目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将现场告知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还将书面告知并详细说明理由。本项目随机抽取供应商时,采取乒乓球摇号、随机抽签等普遍公认的随机抽取方式,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现场参与,将有两名以上采购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保存。
4.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随机抽取进入磋商评审环节的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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