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刑事类咨询问题中数量多、占比重、上升趋势明显,各种业务类型都有涉及,普通犯罪、法律政策、检察理论三类咨询最为集中。咨询主要焦点在制度适用的标准、制度适用的诉讼环节及审理程序、值班律师的功能与作用、特殊情形下具结书签署与变更等问题。需要从加强一线办案人员系统性学习培训、分层分级设置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标准、共享值班律师资源和改进具结书内容等方面加以着力,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更加准确和充分。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检答网 制度完善建议
“检答网”已成为全国检察人员使用最频繁的业务信息交流平台,通过统计分析 “检答网”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咨询问题可以非常及时、直观地了解一线办案人员适用该制度时遇到的疑惑。尽管《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该制度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相关咨询量仍然总数大、增长快,通过剖析其中的焦点问题,以期对制度适用之改进提供参考。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咨询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咨询问题总量较大,在刑事类咨询中占比较重
截至2020年4月13日,“检答网”上共有咨询问题68408个,其中刑事类咨询问题38128个,占全部咨询问题的55.7%。通过“检答网”检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咨询问题2207个,占“检答网”全部咨询问题的3.2%,占刑事类咨询问题的5.8%。对比2018年10月同期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另外两项重要内容,其中,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衔接机制同期在“检答网”咨询问题843个,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咨询量的38.2%。缺席审判制度同期在“检答网”咨询问题33个,仅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咨询量的1.5%。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务中受办案人员关注程度较高,遇到的疑惑也较多。
(二)咨询量不断上升,具结书和值班律师咨询量上升明显
从时间上看,以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颁布《意见》为两个标志,可以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咨询问题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入法初期(2018年10月-2019年4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约半年时间里,咨询问题共516个,月均86个。第二阶段,入法中期(2019年5月-2019年10月)。纳入《刑事诉讼法》半年后至《意见》颁布前,咨询问题共622个,月均104个。第三阶段,《意见》颁布后(2019年11月-2020年4月13日)。从《意见》颁布至今约半年时间,咨询问题共1069个,月均178个。随着时间推移,咨询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签署具结书类咨询问题第一、二、三阶段分别为67个、97个、184个,值班律师类咨询问题第一、二、三阶段分别为49个、50个、77个,二者均在第三阶段有明显上升。
(三)各种业务类型咨询问题都有涉及,部分业务咨询较集中
按照咨询问题业务类别进行统计,普通犯罪、法律政策、检察理论咨询量排名前三,反映出办案实务中存在的操作问题和政策理解问题均很突出。案件管理类咨询量居第四,反映出实务中对于案件受理、案卡填录、统计分析等管理监督业务等也有较多疑问。检察培训、检察技术、控告申诉咨询量排名后三位,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运行技术障碍不大。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该制度在控告申诉业务中问题不多,说明该类案件进入控申程序案件较少,是一个好的现象。各业务类别咨询量见下表:
业务类别
| 普通犯罪 | 法律政策 | 检察理论 | 案件管理 | 重大犯罪 | 未成年人检察 | 经济犯罪 | 职务犯罪 | 刑事执行 | 检察培训 | 检察技术 | 控告申诉 |
咨询数量 | 1004 | 490 | 242 | 111 | 104 | 89 | 57 | 55 | 35 | 8 | 7 | 5 |
占比 | 45.5% | 22.2% | 11% | 5% | 4.7% | 4% | 2.6% | 2.5% | 1.6% | 0.36% | 0.3% | 0.2%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咨询的焦点问题及评析
整体看“检答网”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咨询问题,焦点集中于制度适用的标准、制度适用的诉讼环节和审理程序、值班律师的功能与作用以及特殊情形下具结书签署与变更等四大类。随着《意见》出台,一些争议逐步解决;还有的是实践操作难题,值得深入探讨和摸索。
(一)焦点一:制度适用的标准问题
制度适用标准问题主要表现为对“认罪”“认罚”“从宽”几个关键词的理解问题,“检答网”上咨询比较集中。主要包括,其一,对“认罪”的理解。如以下几种情形,是否属于“认罪”: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一人犯数罪,对部分罪名认罪的;一人涉同罪多笔事实,对部分事实认罪的;行为人承认犯罪事实,但对罪名有异议的。其二,对“认罚”的理解。如以下几种情形,是否属于“认罚”:行为人认罚,但达不到被害人的赔偿要求而未取得谅解的;行为人主观上认罚,但经济拮据无力退赔损失或缴纳罚金的;以及对于认罚的案件可否在检察环节预缴罚金。其三,对“从宽”的理解,比较集中的咨询是从宽幅度如何把握,如,坦白、自首与认罪认罚可否重复评价;不同情形的认罪认罚在量刑上如何区别。
对于上述问题,有的通过出台《意见》等方式已得到明确,有的还存在一些认识分歧,“检答网”上专家意见不尽统一。本文简析如下:其一,关于对“认罪”的理解问题。促使行为人“认罪”便于查清事实、提高效率是制度的价值取向,从效果倒推“认罪”标准,“认罪”的前提是“如实供述定罪量刑事实、承认行为非法”。回顾前述咨询问题,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认罪认罚的,则可对认罪人员依法从宽;一人犯数罪,对部分罪名认罪认罚的,《意见》已明确对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但不影响对所承认罪名的从宽;一人涉多笔事实,对部分事实认罪认罚的,则对其承认的部分从宽;行为人承认犯罪事实,但对罪名有异议的,鉴于有的罪名在实务中各方争议很大,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辩解意见,只要签署具结书接受检察机关起诉定罪意见即可。其二,关于对“认罚”的理解问题。行为人“认罚”便于化解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制度的价值追求,因此需要行为人主观接受并客观履行惩罚。回顾前述咨询问题,行为人认罚,但达不到被害人的赔偿要求而未取得谅解的,只要按照具结书接受合理处罚或退赔,未取得谅解不能归咎于行为人,因而不影响从宽;行为人主观上认罚,但经济拮据无力退赔损失或缴纳罚金的,属于有认罚意愿但无履行能力,应与实际履行惩罚的案件区别从宽;对于认罚的案件在检察环节预缴罚金的,是行为人用实际行动“认罚”的体现,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同理,检察机关不应拒绝,根据诉讼程序依法移送即可。其三,关于对“从宽”的理解问题,要把握“依法从宽”“原则上应从宽”和“并非一律从宽”三个要点,结合咨询焦点问题来看,《意见》已明确坦白、自首与认罪认罚不作重复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坦白、自首从宽幅度不作区分,如后所述,要结合认罪、认罚的不同情形分别评价,给予不同幅度的从宽。
(二)焦点二:制度适用的诉讼环节及审理程序问题
制度适用的诉讼环节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检察环节如何适用,包括审查逮捕环节的立案监督如何开展,审查起诉环节特殊情形的处理,如因退查、延期、社会调查而超过一定期限,如何建议适用审判程序,可否适用速裁程序。其二,一审审判环节如何适用,包括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转变及审理程序转换、法官不同意量刑建议如何处理等。其三,二审、再审环节如何适用,包括被告人上诉权和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上诉人认罪认罚态度转变、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具结书签署等。
《意见》已对上述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分歧和具体操作上的疑问。简析如下:其一,关于检察环节如何适用问题,对于审查逮捕环节的立案监督,重点在于坚持检察官独立判断,不因行为人“认罪”而顺水推舟,防止错误追究刑责,还应监督侦查机关“过早”适用该制度而怠于取证或放弃追责。可以肯定的是,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退查、延期是正常的,经完善证据达到起诉条件同时又符合速裁标准的,可以在后一环节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现“效率适当优先”的制度价值。其二,关于一审审判环节如何适用问题,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转变的,若是“认罪认罚”转“不认罪认罚”,则依法转换审理程序,而审理程序并不影响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从诉讼效率考虑,可以授权出庭检察官当庭提出审理程序变更建议,合议庭及时作出裁定并组织开庭;同理,若是“不认罪认罚”转“认罪认罚”的,在依法及时建议转换审理程序的基础上,量刑建议的决策程序应当简化,对于速裁程序案件可授予出庭检察官当庭变更权,对于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由检察官建议短暂休庭,研究并提出变更量刑建议。对于法官不同意量刑建议的,从诉讼效率和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考虑,对于法官拟在量刑建议幅度之外从轻判处的,可授权出庭检察官决定调整权;对于法官拟在量刑建议幅度之外从重判处的,出庭检察官拟调整量刑建议先报告为宜。其三,关于二审、再审环节如何适用问题。对于被告人上诉权和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咨询尤为集中,相关学者和实务人员也作了较多探讨,本文总体认为,对被告人上诉应客观理性看待、区别情形处理,一方面,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得到保障,特别防范无罪案件被告人“认罪”和轻罪案件被告人“认重罪”,需要二审发挥纠错功能,并借机反观检察官是否依法履职。另一方面,要防止假意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后,又恶意上诉增加诉累的行为,对于认罪认罚态度转变可能影响量刑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抗诉。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上诉”,如轻刑犯为了留所服刑,利用上诉“时间换空间”,通过二审检察官讯问核实真实意愿并非不服一审判决,可规劝及时撤回上诉即可。对于二审转变态度、认罪认罚的,可以参照一审签署具结书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至于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值班律师参与等问题,可以通过审查一审案件材料,若有所缺,二审可参照一审程序及时补充告知和听取值班律师意见。
(三)焦点三:值班律师的功能与作用问题
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基本的法律帮助,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制度要求签署具结书必须有值班律师在场,这是制度的创新之处,也是一项“硬性条件”。从“检答网”咨询问题来看,实务中对值班律师制度疑问主要有:其一,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与辩护人有何区别。其二,值班律师的履职方式,可否阅卷、会见、出庭和独立发表意见等。其三,值班律师的“人案矛盾”,如一名值班律师可否为同案多名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等。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期试点地区,经过长期积累,上述问题基本理清,纳入法律全面推开后,非试点地区有一个学习、适应过程。同时,根据各地律师资源实际情况,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简析如下:其一,关于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与辩护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能行使完整的辩护权,更不能出庭辩护,与辩护人的相同点在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重要责任是确保行为人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其二,关于值班律师的履职方式问题,此前讨论较多的阅卷权和会见权,通过《意见》得到肯定性规定;至于独立发表意见,本文认为应当允许,并写入具结书,特别是无罪、罪轻的意见值得检察官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后作出自己是否认罪认罚的选择。其三,关于值班律师的“人案矛盾”问题,考虑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不同,一般不存在众所顾虑的当事人利益冲突问题,加之实践中有的地方缺乏足够的律师,当前务实的做法是应当允许一名值班律师为同案多名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焦点四:特殊情形下具结书签署与变更问题
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又一个创新之处,量刑沟通的过程也是诉辩从对抗走向协商的重要方式。“检答网”的咨询集中在于:其一,当事人态度转变如何处理,如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转变或被害人对谅解反悔。其二,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如何认识和调整。其三,拟不起诉案件是否签订具结书,检察长或检委会否定拟不起诉意见的具结书如何处理等。其四,未成年人、文盲、累犯、有前科劣迹人员等特殊人群签署具结书的权利保障或量刑区别等。
针对上述问题,简析如下:其一,关于当事人态度转变如何处理问题,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转变,从不认罪认罚到认罪认罚的,任何诉讼环节都可以适用该制度,但是从宽幅度要有所区别;而从认罪认罚变为不认罪认罚的,依法转变审判程序并审查行为人改变认罪态度的原因,处理方式上特别注意可取消从宽之优惠但不应给予从重之责难。而被害人对谅解反悔的,应审查其原因,若是之前被强迫、被欺骗,则应重新考虑被害人意见;反之,若是被害人重新提出无理要求,则不影响此前处理意见。其二,关于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问题。需要注意“明显不当”,既包括超过法定量刑幅度,也包括同案不同判。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有一个沟通、说理过程,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实践中有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而直接判决的现象,是否可以提出抗诉,需综合考虑定罪量刑是否恰当、整个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若单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属于程序违法提出抗诉,并非解决问题之法,也难以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其三,关于拟不起诉案件是否签订具结书的问题,对于不起诉案件,要区别法定不诉、存疑不诉、相对不诉(含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诉和认罪认罚特殊不诉)三种情形,法定不诉、存疑不诉与认罪认罚与否无关,不应考虑签署具结书问题;只有相对不诉才有探讨必要,而理论和实务专家观点不一,务实的办法要兼顾效率与后续检察长或检委会决策可能存在的变数,在具结书的内容上进行完善。其四,关于未成年人、文盲、累犯、有前科劣迹人员等特殊人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没有限制,只是对于认知能力有限的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可以探索“值班律师+合适监护人”双方在场;而对于累犯、有前科劣迹的人员,也应鼓励其认罪认罚,但在签署具结书时可以对比其他一贯表现较好的行为人区别提出量刑建议。
三、咨询启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望
(一)一线办案人员系统性学习培训需下更大力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法律,是在部分地区早期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较长的时间准备和经验积累。纳入刑事诉讼法时相关制度“骨架”已较为完备,但从咨询问题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一线办案人员在基本理念、基本程序、基本技能上提出了很多问题,说明制度发展地域并不均衡。建议在下一步推行过程中,其一,系统性学习培训是必要前提。作为一项实体与程序功能兼具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较为丰富,写入法律时扬弃吸收了各地试点经验,涉及的要点、难点较多,“凭经验、吃老本”的办法行不通,有必要进行系统性学习和培训。其二,加强不同地域之间的协作。前期13个试点地区经历了较长时间探索与积累,“入法”后有的非试点地区准备不足,可以考虑以“制度援建”的方式进行对口支援,特别是帮助欠发达地区尽快步入快车道。其三,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区别情形补齐短板。先期试点地区应以“更好”为标准重点探索加强确定刑量刑建议、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监督等难点问题;其他地区应以“更普遍”为标准迅速跟上全国步伐,提高制度适用率、加强速裁程序适用、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等,确保制度得到普遍规范适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标准可以分层分级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与把握是“检答网”咨询的焦点,也是实务中长期面临的难点,建立简便直观、模型化的处理标准有助于一线办案。按照“认罪越早、越主动、越彻底、越稳定,认罚越及时、履罚(履行处罚)越充分,越能获得充分从宽”的思路,结合承认事实程度、认罪(罪名)程度、认罪环节、认罚履罚程度、政策指引等关键要素,分层分级设置处理标准,或为可行之举。例如,其一,总体上划定行为人认罪认罚“优良中差”四种情形,对应设置“一二三四”四个层次从宽等级。除应当判处极刑的情形外,获得一至四级从宽的,在结合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标准非认罪认罚案件计算量刑的基础上,分别可以给予50%、40%、30%、20%左右的从宽。获得“一级”等次的可以在计算刑期起点附近提出量刑建议,有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提出减轻处罚建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不起诉。其二,借助技术手段,设计包括认罪认罚各种要素的量刑评价系统,根据个案不同情况自动评判出“优良中差”情形和从宽等级,检察官再综合各自因素进行调整。初步设想见下表:
供述主动性 | 主动供述 | 主动被动结合 (无碍量刑) | 主动被动结合 (影响量刑) | 被动供述 | ||||
承认事实程度 | 彻底承认 | 大部分承认 (无碍量刑) | 小部分承认 (影响量刑) | 共同犯罪不供认其他 | ||||
认罪程度 | 全面认罪 | 大部分认罪(无碍量刑) | 小部分认罪(影响量刑) | |||||
认罪进度 | 侦查环节 | 检察环节 | 一审 | 二审 | 再审及之后 | |||
认罚履罚程度 | 全面认罚 履罚 | 全面认罚大部分履罚 | 全面认罚小部分履罚 | 部分认罚履罚 | 全面认罚无力履罚 | 全面认罚抗拒履罚 | 部分认罚不履罚 | |
被害方保障 | 全面退赔并谅解 | 合理退赔 未谅解 | 未退赔 但谅解 | 部分退赔 未谅解 | 未退赔 未谅解 | |||
政策指引 | 政策从宽 | 政策从严 | ||||||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前科 未成年人封存前科 | 刑事前科 (非累犯) | 累犯 | |||||
从宽标准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三)值班律师资源可以充分共享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促进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旨。从办案实践情况来看,解决了值班律师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落实了一大半。律师资源的匮乏是困扰办案实践的一大难题,短期内也难以解决。如前所述,本文主张当前可以一名值班律师为同案多名行为人提供法律帮助,但长久来看,为充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值班律师要逐步向辩护律师“对标”。结合实践需求和技术发展程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尝试。其一,打破地域限制,建立跨区域“值班律师库”。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律师协会完成,也可以利用各地现有的律师行业跨区域协作资源,并提供线上联系平台,实现律师与当事人线上互动。其二,通过线上提供法律帮助等方式实现律师资源共享。通过技术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网上预约不同地域、不同专业的值班律师,进行相关法律咨询。量刑协商、签署具结书也可以线上完成,从而突破地域和律师资源的限制,满足办案实践的需要。
(四)具结书内容可以更加完善
从目前的具结书模板来看,其内容主要包括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两个方面。为了通过具结书体现行为人的认罪认罚意愿,应完善三方面内容:其一,认定的主要事实及情节,这是定罪量刑的基础,也是考察行为人认罪态度是否稳定、是否真诚悔罪的关键,特别是有的行为人虽然“认罪”但却不承认主要事实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实际上属于避重就轻的“不认罪”。其二,指控的罪名,这涉及行为性质的认定,有的案件还存在此罪与彼罪的争议,应当允许行为人及辩护人(包括值班律师)有不同意见,只要行为人认可最终处理意见即可。其三,量刑建议及执行方式,这是很多行为人最为关心的内容,也是实践中诉辩各方协商的焦点。容易忽略的是执行方式,如,是否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需要在具结书中载明,给行为人明确的预期,减少行为人态度上的变数和不必要的上诉。对于刑法规定了判处禁止令的罪行,可以探索在具结书中载明禁止从事相关活动。对于讨论分歧较大的相对不起诉案件,本文认为兼顾效率与后续决策可能存在的变数,拟作相对不诉案件可以由承办检察官组织签署具结书,并载明起诉的量刑建议或不起诉两种意见,既实现权利义务告知、讯问、签署具结书“只跑一次”,又确保后期检察长或检委会决策改变检察官拟不起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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