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预约接访须知
第一条 律师(含其他诉讼代理人,下同)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门窗口或本院门户网站案件查询系统提出预约会见,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二条 律师到案件管理大厅预约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按要求填写《律师预约申请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管理大厅接待人员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安排,并在3 个工作日内回复预约人。
第三条 律师网上预约的,需在本院门户网站根据提示填录相关信息。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预约事项及时安排,并在3 个工作日内回复预约人。
第四条 律师通过网上预约的,在预约时间办理预约事项前,案件管理大厅接待人员应再次审查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安排会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安排会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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